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迭起《办法》出台止猖狂

  2010年5月3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49号令的形式发布,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立法之目的在于“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据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电子商务,有了专门的保护。

  商标,作为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标识,越来越多地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特有的作用。但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也给商标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难题,如今《办法》出台,商标保护的困境是否有了些许出路?

  电子商务中,商标权遭遇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商标被注册为域名;2、商标被使用于企业名称;3、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4、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这几种情形并不是单独的,有时候会同时出现在同一案件中。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公开审理的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女士、杜先生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即是典型。

  此案中,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1月获得了“JA C K & JO N ES”商标的专用权,并于2006年8月注册了“杰克·琼斯”商标。经过多年经营,“JA C K &JO N ES”和“杰克·琼斯”品牌在中国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及领先的市场占有率。2008年以来,客户大量投诉一家称作“杰克琼斯中文网”、“杰克琼斯官方网站”的w w w .jackjonescn.net网站。

  经调查发现,杜先生于2007年4月11日注册了jackjonescn.net域名,并利用该域名开办了w w w .jackjonescn.net网站。该网站大量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对其网站商品进行宣传、介绍、展示、展览与广告;并通过在其网站源程序的文件头、标签页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使得通过谷歌、百度、雅虎等各大搜索引擎以“杰克琼斯”“杰克琼斯官方网站”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所有搜索结果中第一条显示的就是涉案侵权网站。涉案网站通过网站上设立的“折扣专卖店”,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服装,且在网站上声称“保证原厂直供”,对外销售的侵权产品多达150多种,并通过支付宝、网络银行、汇款等多种方式收取货款、获取巨额利润。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一起案件中,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涉及了“商标被注册为域名”及“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多种情形。对被告行为的是非判断尚待法院的进一步裁判,但这一案件却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发:随着电子商务向纵深的不断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将越来越多地以综合化和新类型化的形式出现。这将给商标保护带来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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