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芳:唯品会同双鞋子不同品牌或涉嫌欺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姚建芳在接受《辽沈晚报》记者就“唯品会出售同双鞋子不同款问题”采访时表示:唯品会的行为难以断定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还是“工作失误”,消费者若想指证其欺诈需要拿出证据,此类取证也很困难。

以下为该报道全文:《唯品会团购鞋左右脚是俩牌子》

梁先生在唯品会明明买的是一双“CALSONUSA”的休闲鞋,却收到带有一只“ZARA”的鸳鸯鞋。梁先生供图

在唯品会团购一双鞋,不料拿到之后却发现鞋的左右脚缝着不同品牌。鞍山梁先生的遭遇让同事笑了好几天。梁先生认为商家提供的商品与网站宣传的“100%正品”不符,涉嫌欺诈,符合新《消法》中“退一赔三”的规定,自己应该至少得到500元的赔偿。

一双鞋俩牌子同事围观拍照

25岁的梁先生是在北京工作的鞍山人,3月27日,他在唯品会官网上参与了团购,购买了一款价值98元、42码CALSONUSA反绒牛皮休闲男鞋。网站称,该款男鞋的市场价格为600元。

3月29日,梁先生收到了鞋子。从外观上来看,两只鞋没什么不同,可是翻开鞋舌,眼前的一幕让梁先生觉得不可思议。鞋的左脚鞋舌处鞋标是"ZARA",右脚鞋舌处鞋标则为"CALSONUSA"。

“真让人哭笑不得。”梁先生说,“这好比是左脚耐克,右脚阿迪,穿出去不得让人笑话死。”

梁先生的遭遇也引来同事们欢乐地围观、拍照、发朋友圈——“太有喜感了”、“你摊上事了”。当然,调侃的同时也没忘安慰梁先生:“不是有正品保障的承诺吗?”

商家解释是发货失误导致

出现这种问题,与唯品会的承诺不符,这不是欺诈吗?梁先生认为,自己明明买的是"CALSONUSA",却收到了“鸳鸯鞋”,是商家主观故意的商品欺诈行为。依据新《消法》,自己理应得到至少500元的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梁先生称,自己曾在收到货后联系过唯品会的客服,提出退货并赔偿的要求。客服在了解情况后给出的回应是:该品牌的厂家或曾为ZARA做过代工,在库房配货时疏忽,导致错误的发生,不是主观故意的欺诈。客服同时表示,可以为梁先生退货,但拒绝赔偿。

昨日,唯品会的8079号和8398号客服表示,了解情况后会先向厂家核实具体原因,24小时内会联系消费者探讨解决方案。这一消息得到了梁先生的证实。“即使维权不成,我的例子就博大家一笑了。但我以后是不会在唯品会购物了。”梁先生说。

商家非主观故意商品欺诈难界定

辽宁省消协商品服务监督部何民昨日向记者表示,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很难界定。以梁先生此事为例,唯品会并不存在低等级冒充高等级商品的行为,“消协在判断经营者销售欺诈时,会看其是否为主观故意。”而这件事中,“主观故意”的界定证据不足。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姚建芳同样认为唯品会的行为难以断定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还是“工作失误”,消费者若想指证其欺诈需要拿出证据,而姚建芳也坦言,此类取证也很困难。(来源:《辽沈晚报》 文/董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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