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电商立法“路线图” 用互联网思维立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近年来,如潮卷来的电子商务产业已迅速崛起为我国一大重要社会经济形式。电子商务云计算、互联网金融、移动电子商务、O2O、大数据等领域,更成为下一阶段产业发展的新动力和新载体。

而在硬币的另一面,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也应运而生。这对于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产业而言,无疑是一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行业对法律监管的需求已然急迫。一年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此举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2014年被称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元年”,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

10月26日,第五期“北大·一财”法治与发展高峰论坛、第二期一财互联网法治论坛暨电子商务立法框架和基本原则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就电子商务立法框架和基本原则展开讨论,为立法建言献策。

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处长李长喜:

电商立法需确定立法定位

这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2012年电子商务值达8万亿元,2013年超过10万亿元,年均基本上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今年从前两季度来看发展也非常快。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提出了要求。

我国在2000年前后已经有过一轮电子商务法立法,当前是第二轮。我国正在抓紧推进《电子商务法》立法,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电子商务法》列入未来五年全国人大二类立法计划。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全国人大财经委是主要的责任部门,商务部、工商总局、工信部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参与了立法的起草工作。

起草《电子商务法》,立法定位、调整范围是首先遇到的问题,我想谈三个方面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谈谈我对《电子商务法》定位及调整范围的看法。

一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情况。随着电子商务特别是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很多国家和地区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像欧盟、美国、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等都出台了《电子商务法》。

二是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情况。国际上较早的《电子商务法》是上世纪90年代联合国贸发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亚太地区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制定《电子商务法》,对我国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立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国内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开始提出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受电子商务尚属于新兴商务活动、电子活动发展快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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