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商标保护何其难

行为。后者既包括一些较有知名度的网站如京东商城等,还包括一些不为大家所熟知的小网站。这些小网站往往在经营中存在诸多问题,且网站备案信息往往不完整或不真实,存在备案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

  依据证据规则,一般需要原告对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负起证明责任,当事人往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被告在相关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践中困难重重。究其原因,电子商务实名制的缺乏首当其冲。在海淀法院审结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均因备案信息与被告名称不符而主动撤回起诉。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电子商务中的实名制。对于打算采取维权措施的商标权人来说,这意味着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记载的营业执照或身份信息确定侵权行为人。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难

  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参与商品销售行为,故一般不会发生因商品销售而引起的直接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大多是间接性的。

  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告诉记者,所谓直接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包括使用、生产、销售、制造行为;而间接侵权行为主要是指明知某种行为构成侵权,而仍然教唆、引诱他人去实施这种行为,或者对他人的这种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电子商务环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从事了“教唆引诱行为”是无法判断的,因此间接侵权行为主要在于“帮助行为”。

  法官说,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本身就是一种帮助,何种帮助构成间接侵权?按照侵权法的一般理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具有“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而其中判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明知和应知是重要的标准。“明知应知标准”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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