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商新规 独占企业行政监管权?

  3月11日,《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了系统的规范,比如,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该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方平台应该对商品进行审查,恶意给差评最高要被处以3万元罚款,如果骚扰消费者,最高也要被罚两万元……据说,这是“国内首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政府规章”。    笔者梳理了大约十年前出台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一直到今天,我国的国家层面和地方的所有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尝试,似乎没有哪个能比杭州市这部《办法》更加契合电子商务企业和执法部门监管急切而又具体的需求。    首先,有了这部政府规章,电商企业的监管管辖是确定的,监管风险是可控的。刚刚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网络购物的管辖确定为收货地,理论上全国所有地方的法院都可能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有管辖权。而根据《办法》第44条规定,凡是在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发生的违法行为都由平台住所地监管,只有其认为“有困难”的,才可以移送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所在地监管。    这就意味着:今后凡是在杭州市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发生违法行为,哪怕是从非洲来的买家,买了从美洲卖家发货的商品,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管都在杭州,国内别的兄弟省市监管部门除非是接受移送,否则插不上手。最高法院前脚刚把网购的纠纷管辖权扩大到所有送货所在地,杭州紧跟着后脚就规定凡是电商平台发生的违法行为其行政监管权都由电商企业注册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独家承担,不知道是否巧合?    而且,由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设定杭州市对一般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政府以地方立法权限的正当名义,将电商经常涉及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风险固定住了。换言之,一直以来因为问题新闻层出不穷而可能被放大法律政策风险的某些电商企业,如今除非违反其他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否则其监管风险就是可控的—根据《办法》规定,最高罚款都只有区区3万元。    快播巨额罚单的先例在前,可能有人会担心:电子商务企业若不小心得罪监管机构,没准儿可能带来严重的监管政策风险。但如果属地监管机构抢先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再遭遇较大的监管风险的可能性,似乎就不是很大了。这画面太美,笔者想想也是要醉了—从此,美国股民是不是再也不用担心他们买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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