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商新规 独占企业行政监管权?
系的,那团购企业就是卖方,直接承担销售商法律责任。《办法》要求团购上不能提供卖家信息才承担责任,把团购简单等同于消法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责任,这样未免有失片面。再比如,《办法》规定个人从事电子商务必须经过第三方平台,这也是没有上位法依据的—难道公民自建网站从事电子商务不行吗?
《办法》又规定,监管部门对网络交易活动的技术检测记录资料可以直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乍看似乎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这类处罚发生争议进入诉讼,证据问题应属于诉讼仲裁事项,按照立法法是不能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定的,更不要说地方政府规章了。
总体来看,杭州市对电子商务的情有独钟,对相关问题的关注研究,都在《办法》中清晰可见。笔者也理解监管层对保护发展电子商务的善意,但鉴于电子商务必须维护统一大市场的出发点,笔者并不赞成地方政府进行电子商务立法,否则,若深圳紧跟着出台互联网社交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出台网络搜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那就恐怕不一定有利于电子商务统一市场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了。(来源:法治周末;文/刘春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