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保全 网购到假货难维权?

,支付了赔偿金13000元,返还了全部购物款,并承担了全部公证费和检测费。

 

  电子保全已成新亮点

  网络文学被盗版、网购遭遇虚假宣传、网络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名誉侵权、合同履行纠纷……如今,网络侵权等各类网络纠纷越来越多,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时限性、无形性、易被篡改等特点,为了获得证据优势,一些权利人选择在诉前对侵权证据进行保全公证,以便及时、有效地保存被侵权的证据。近年来,电子保全证据公证作为网络侵权纠纷中最有效的保全证据手段,正成为我省公证的一个新亮点,公证量逐年上升。

  据了解,新《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微博私信等都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与所申请公证事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由公证人员依法对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入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复制过程等实时进行现场监督,并采取电子截屏或软件抓拍、打印、记录、拍照、录像等方式,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上证据加以提取、收存和固定,使可能灭失或难再取得的电子文件得到保存。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存在于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上,看不见,摸不着,极易遭到破坏,有可能瞬间就被修改、转移或掩盖灭失,因此,一旦发生网络纠纷,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来对网络证据进行固定,才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据悉,目前,很多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公证往往成为当事人向法庭出示的唯一证据。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效的遏制了网络侵权的发生和泛滥。(来源:《四川法制报》 文/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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