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民:电商立法切勿刻舟求剑

        其实互联网经济、虚拟经济的说法最早是互联网业界提出的,我一开始就是反对的,自以为互联网经济比实体经济高,现在掉到了坑里。《电子商务法》也是电子商务专家很多年前反复提要制定个法律,现在又说有很大的问题,这些要反思。

  说互联网是虚拟经济,说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是对立的,这是完全错误的。互联网经济中,除掉互联网金融之外的部分,都是实体经济,包括电子商务。我们的领导们讲话都是这么讲的,我对国家网信办的人也说一定要把概念搞清楚,否则就会产生对立,好像电子商务会冲击实体经济。

  这里有翻译的问题。国际上讲互联网空间是虚拟空间、虚拟世界,相对是物理空间,翻译到中国变成虚拟世界。虚拟世界搞的经济就变成了虚拟经济,完全是错误的概念。我建议搞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经济的人,一定不要把自己跟实体经济对立起来,电子商务法起草过程中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当年商务部副部长推动电子商务立法,现在,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商务,其实是在讲电子商务1.0,这个法连现在的B2B电子商务都无法囊括进去,是以网络零售为主的。电子商务的概念,已经走向互联网+、产业互联网化,已经不是零售电子商务,所以现在电子商务法的覆盖面是不全的。

  从新经济和互联网经济发展,以及产业互联网发展的趋势来看,《电子商务法》是不是这样搞是个大问号。按照目前的做法,出台的话可能管不了几年,很多矛盾就会出来。目前,国内互联网经济发展态势很好,马上出台一个以零售业为主的电子商务法,是否适用是个大问号,是值得讨论的。

  电子商务法的情况,同30年前的电信法是非常类似的,电信法搞了很多的方案,现在很少有人提了,因为电信概念已经变化了,连IT都已经边缘化了。现在覆盖的东西可以讲清楚,没覆盖的则挂一漏万。规范的对象都在发展、边界在不断的拓展、形式也是不断变化,如何立法?仅网约车一件事,整治了一年多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共享经济比狭义电子商务更需要法律规范,所以,现在的电子商务法是不是合适,需要重新考虑。

  我们搞电子商务,不能仅仅说电子商务优越性在什么地方?对传统的零售业有什么影响?光讲这个不够,还要换位去考虑,对方痛在哪里?现在互联网经济最大的优势就是,消费者的痛点就是最大的增长点。除了消费者之外,我们还要了解竞争对手、社会、政府的痛点在哪里,客观地去看,才会有说服力。董明珠们讲的话,表面上看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她的潜台词有巨大的市场,而且也存在一定的道理。


分享到: 微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