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旻:外卖平台间的“独家”之争不能伤害商家的合法权益

(网经社讯)摘要:日前,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 访时表示,对于大型外卖平台而言,商户签约独家合约能给平台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商家应该有选择权。外卖平台间的“独家”之争不能伤害商家的合法权益。李旻等法律人士认为,“二选一”这个行为显然违反《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电子商务法》第22条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35条明确要求平台不得给商家施加不合理条件,违者将被处以五万元至二百万元的罚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断某种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客观效果。”李旻说。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在线外卖平台“逼独家”涉嫌垄断经营》 在经历了高补贴和烧钱大战之后,外卖平台逐渐从规模快速扩张期转入资源掌控期,平台间开始争抢地盘,不规范竞争行为也集中出现。近期,一些中小餐饮企业负责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反映,部分外卖平台利用强行下架、提高佣金费率、缩小配送范围等手段要求商户签订“独家协议”,导致不少中小餐饮企业外卖订单锐减,经营状况堪忧。业内相关人士认为,在线外卖平台凭借其相对优势地位,要求商家签订“独家协议”,涉嫌垄断,阻碍了同等市场经营者与其开展公平竞争。  “独家协议”引发争议 平台设卡商铺苦不堪言  马先生在浙江绍兴经营一家餐饮店,主做芝士焗饭。从年后重新开张到现在,他在某外卖平台上的店铺依旧处于“休息”状态。作为一家曾经主攻外卖的小店,如今不得已靠堂食维持生计。  马先生的店铺大约60多平方米,最多摆五六张餐桌。记者在工作日用餐高峰期探访时发现,进出小店的多为用餐人员,很少看到外卖人员。其实,马先生的小店已经在某外卖平台上开业,却没有接到一个订单。  这样的状况源于马先生与该外卖平台间的一次“摩擦”。马先生去年7月加入某外卖平台,之后入驻了另外一家外卖平台,可没过多久,早先加盟的外卖平台上的店被强行下线了,联系其工作人员后得知,只能与之签署独家协议,否则就会面临下架。  经过交涉,虽然被下架的店重新上线了,但该店的配送范围被缩小至几十米的范围,起送价格从之前的20元改成了500元。“我是做小餐饮的,一般用户点一份餐也就一二十元,谁会一次点500元?”马先生说。  绍兴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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