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商平台打假的4个关键问题

是有哪些商品是线上有线下没有的,又有哪些商品是线下有线上没有的。一般来看,线下有的商品线上都有,线上有的商品线下没有的主要是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等,这些数字商品由于是服务商自己直接对外提供,所以假货的比例很低,只是有私服、外挂等另外一些侵权假冒的问题,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假货问题。

  2、为什么我们的数据和很多人认为的网上假货泛滥的情形不一致?

  一方面,如果我们不做严格区分,会把大量不是真正的假货问题涵盖进来,比如跨境代购的商品、平行进口、保税区商品、串货、无品牌商品、C2B定制商品及农产品等;另一方面是由于电商平台交易本身的聚合和放大效应,一个假货实物可能会映射成多个网店里的销售信息而显得无所不在。具体展开来看,其中的问题有:

  首先,假冒伪劣概念上存在扩大化和边界不清的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知识产权是两个方向,侵权和违约更是两种法律关系,但在这里都混为一谈了。而且这里还很不合理地包含进去了本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劣而不假”的问题。

  其次,权利人在这个问题上有着根本性的决定权,但基于各种原因,权利人很可能只做有利于自己的判断,而这种判断中会包含权利人滥用和扩大权利的成分。假货问题的关键点之一就在于,权利人眼中的假货往往并不仅仅特指那些真正的假货,其实他们更关心那些没有被他们授权销售的合法生产的产品,而这种非授权销售一般情况下却是我国法律不禁止的,就像前面的案例里立邦漆公司没有胜诉一样。这一点,很容易被公众忽略。对于假货的概念一定要科学合理地依法界定,不能非黑即白,随意扩大。随意扩大必然导致对公众的误导,放大了“假货”的统计比例。

  第三,新的经济形式带来大量新的应用,会挑战原有法律的边界,带来大量灰色区域的问题。在这个灰色问题的认定上可左可右,稍有偏差或疏忽,就会将这些问题打入假货的泥沼。比如,平行进口的问题、串货的问题、跨境消费带来的无中文标识的问题、农村淘宝和C2B中的无品牌商品问题,等等;

  第四,执法部门执法中概念的随意使用带来的问题,典型的是2015年初的将“非授权销售”认定为假货的问题;

  第五,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假货为相互指责的武器,给公众的认知和澄清带来困难。其中也包含国外媒体那些枉顾事实的责难。

  3、我们应该给予平台一个客观的评价。

  我们当然承认网购中存在的大量假货的现状,并且认可平台在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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