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差评案件多发,侵蚀网络营商环境亟待立法规制

括点评网站、外卖网站、汽车论坛等用户评价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平台上,恶意评价都是痛点问题。 “恶意差评不仅侵犯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更侵犯互联网公平交易的秩序,损害了电子商务的营商环境,对整个经济健康发展来说是一块毒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说。 一刀切规定亟待细分标准 对于严重损害网络营商环境的恶意差评,究竟该如何治理? 据了解,近年来,各大互联网平台都在各出奇招,致力于消除恶意差评的负面影响。比如,阿里不断完善平台治理机制、升级评价规则,并开发评价极速处理等赋能工具,帮助商家在遭遇恶意差评时能有效地进行投诉和举报;豆瓣在遭遇恶意差评刷分的质疑后,也回应修改了评分机制,剔除恶意差评影响;美团也为商家提供了投诉举报按钮,商家可以将疑似恶意差评提交给平台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由于对于评价是否合理、是否涉嫌恶意差评的判断极有可能会很主观,一些互联网企业也在积极探索用更加合理的判定方法,来解决认知不同带来的判定差异。 阿里巴巴于2012年推出了大众评审机制,率先将陪审团模式运用至网络交易纠纷的解决中,把类似于不合理评价等一些难以判定的问题摆在普通用户的面前,用大众的朴素认知来判断究竟是否合理;微信将这一模式引入来判断“洗稿”问题;滴滴上线了公众评议会,试图通过邀请公众共同参与,群策群力解决行业的一些难题。 仅仅依靠互联网企业的自治是不够的。高艳东指出,在治理恶意差评上,一方面需要行政部门更新理念,对恶意差评行为的危害性要给予重视,加大对恶意差评的执法和处罚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治理的不断完善,针对恶意差评的严重程度,从行政处罚到刑法规制给予完整覆盖。 目前来看,对于什么是恶意评价、恶意评价应当受到如何规则,法律上一直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不过,对于网络评价的规范,我国法律一直在探索。 于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评价。4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也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删除用户不利评价。 对于这样的规则设置,一些分析认为,如此规定保障了用户评论能够完整呈现,让评价体系更加客观;但是在一些商家看来,这样的规定会给恶意差评更大的作恶空间。 “如果是职业差评师给打上的恶意评价也不能在甄别后进行删除,不正中不法分子下怀吗?”经营一家服饰网店的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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