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差评案件多发,侵蚀网络营商环境亟待立法规制

予完整覆盖。 目前来看,对于什么是恶意评价、恶意评价应当受到如何规则,法律上一直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不过,对于网络评价的规范,我国法律一直在探索。 于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评价。4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也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删除用户不利评价。 对于这样的规则设置,一些分析认为,如此规定保障了用户评论能够完整呈现,让评价体系更加客观;但是在一些商家看来,这样的规定会给恶意差评更大的作恶空间。 “如果是职业差评师给打上的恶意评价也不能在甄别后进行删除,不正中不法分子下怀吗?”经营一家服饰网店的店主赵杰(化名)就曾遭遇过职业差评师的骚扰,他担心,如果明显的恶意差评都无法删除,就更容易被坏人利用对网店进行敲诈勒索了,职业差评师、恶意差评等现象,将会有所抬头。 刘晓春指出,不得删除评价这样一刀切的规定,没有考虑到职业差评师、恶意差评等行为的存在,应当设置合理的标准,既能保护电商领域的信用评价制度,又能剔除恶意差评等不良内容。 “在电子商务法具体落地的过程中,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在辨识出其可能带来后果的同时,建构一系列弹性规则来缓冲不良后果的产生,给予平台自治一定的空间,抑制恶意行为的进一步泛滥,进而为创设更加良善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刘晓春说。 本文链接:http://www.dsb.cn/98973.html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维 责任编辑: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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