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智:央行叫停虚拟信用卡非常久之计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在《投资者的敌人》新书分享会后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互联网企业在不提交准备金、不拨备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开展放贷等金融服务,确实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以二维码支付为例,其实质是用线上支付来做线下收单业务,央行或是预见到银行客户、资金转移,数据的流失,央行的态度将影响信用卡市场以及线下支付市场中不同利益阵营的格局。

朱宁进一步分析:“目前,我国金融、银行体系扭曲,积累了大量风险,支付宝和腾讯作为企业,并不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如果他们开展金融业务,并通过金融创新绕开了监管,势必对金融、银行体系造成冲击。”

叫停非长久之计

“央行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叫停非长久之计。”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意见的函》发文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不是央行行长签发。结算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是否能够作为对其下属发送函件的主体存在一定的疑问。

在董毅智看来:“央行其实并未按程序办事。不管是文件提到的‘暂停’,还是大家叫嚣的‘叫停’,都是要对支付宝和腾讯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停止。”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董毅智指出,中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文件发文既没有通知被叫停的支付宝、腾讯,以及其他决策机构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或者银监会、证监会,仅是央行的一个内设机构,对自己的下属机构打的一个招呼。

支付宝和腾讯相关负责人的回应也证实了上述说法。除此之外,董毅智强调:“目前,上述央行文件的效力不得而知。央行发文的对象是‘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那么,这个函件是否对其他‘结算处’也同样适用?这些疑惑都有待央行以及其他机关进一步解答。”

不久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中提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互联网企业应该算合格的市场主体,在法律并未禁止他们进行创新金融业务情况下,虚拟信用卡在法律没有禁止的圈里,就不算“越雷池”。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红燕认为,“暂停”而不是“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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