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互联网法院”落户杭州

规则制定主导权作出了重要贡献。  司法在线化是大势所趋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兴发律师认为,设立互联网法院已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互联网纠纷案件频发。鉴于互联网纠纷案件涉及领域广、社会影响大且专业性强、知识结构跨度大、审判过程复杂,因此设立互联网法院已是大势所趋。  设立互联网法院需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如互联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组织和具体职权都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8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互联网法院将是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之后设立的又一个专门人民法院。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互联网法院的设立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具体职权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结合互联网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互联网法院级别等同于中级人民法院为宜,具体管辖范围为涉及互联网纠纷的重大的一审案件和上诉案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也表示,司法的在线化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的发展态势,足以让我们看清,人类社会正逐步往线上迁移,人类生活也步入在线化。我们发现,线下商品买卖在线化迁移后形成电子商务;原邻里服务在线化迁移后形成O2O;原来的线下交流交往在线化迁移后成为社交工具;传统纸币在线化后演化成电子支付;甚至于传统的犯罪行为都在积极学习往在线化迁移。那么,作为守卫人类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为什么不能彻底地在线化和互联网化呢?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就向我们释放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虽然法律或立法具有滞后性,但司法领域不会固步自封,司法创新甚至都能成为法律互联网化的引领者。否则,在急剧变化进步的互联网时代,司法就只会成为互联网新型法律纠纷的填埋场,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和科技进步的枷锁。互联网法院的摸索建设,能让法律共同体以及诉讼参与人均体会到司法透明中所折射出来的司法公正,从而形成更加自信的司法体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我国在世界司法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一步,是中国法治的一个创新飞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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