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存在“法律空白”革命需要法律规制

同形成的时间、合同条款的救济、不公正合同条款的规制做出了专门讨论。其中,格式合同、在线拍卖欺诈的规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尤其受到关注。在知识产权领域,域名、超链接、软件盗版、数字版权管理以及商业方法能否成为专利的问题备受学界关注。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在线侧写或在线跟踪、垃圾邮件等新兴问题也有广泛讨论。

现有法律运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将捉襟见肘

报告指出,我国许多传统法律明显已经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方面所争议的问题,如果继续使用将会产生许多问题。

如果将我国现行以传统商务模式为基础的税收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模式,可能产生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从法律后果来看,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催生了许多传统商业模式下很少发生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难以认定、对虚拟形态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课征税种不明确以及跨境税收问题,从而使得传统的法律制度难以继续适用。第二,从执法成本来看,电子商务交易所特有的电子化、流动性强、隐蔽性高以及全球化等特点,也增加了纳税主体、纳税环节的确认难度,进而加大了执法成本。而且,海外代购等新型交易行为也给我国跨境税收带来了巨大的技术障碍。

如果将我国传统商业下的市场准入制度运用于电子商务模式下,那么从法律影响看,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对自然人开办的网店暂无法律条文规定其市场准入制度。这导致电子商务下的许多网店经营者无需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实名制信息。除此之外,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通过网络经营时是否应该取得许可证明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如果将我国现行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用于电子商务模式之下,那么:

第一,从法律影响来看,网购消费者将难以得到和传统商业模式同等的保障。在知情权保护方面,图片、评价新型商品信息了解方式将会导致虚假信息责任认定之模糊性;在公平交易权保护问题上,点击、浏览包装等电子合同的特有形式及修改流程,也将造成一定的法律救济空白;在瑕疵担保和产品责任方面,由于产品订购、支付、发货、收货阶段都存在第三方(如物流公司),两者会相互推诿合同履行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第二,从执法成本来看,不仅消费者往往需要花费更高昂的诉前磋商成本、诉讼成本,相关的行政、司法部门也要付出更高的网络调查取证、异地送达、管辖权确定成本。

如果将我国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置于电子商务模式下进行检视,那么:

第一,从法律影响看,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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