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存在“法律空白”革命需要法律规制

法律体系将无法全面涵盖所有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侵权行为,一些新型侵权问题将游离于法律之外。如擅自破解他人采取的技术措施、超链接侵犯著作权行为;网页、超链接、搜索引擎、域名抢注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与侵权认定问题。第二,从执法成本看,知识产权权利人磋商成本更高;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专利的“新颖性”判断也相当困难,因此执法成本也往往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更多。

如果将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应用于电子商务,那么:

第一,从法律影响来看,电子商务模式下产生的个人信息范围更广、侵权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发生个人信息侵权的风险更高,而且一旦数据被窃取、非法收集或不正当泄露和传播,那么其影响范围将远远超过传统商业模式。第二,从执法成本上看,不仅权利人举证侵权难度加大,而且由于网络环境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管辖冲突变得更加突出,调查取证受到地域、技术限制,执法难度也加大。

规制电子商务的制度设计与立法建议

报告提出了如何规制电子商务的制度设计与立法建议。

实名制改革建议

分析表明,电子商务执法成本加大背后的一大共同原因是责任主体身份的确定较为困难。而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许多网店经营者没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与披露。对此,2010年《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与上述实名制改革相配套的制度改革措施是,该《办法》(2010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年)规定的平台商对于经营者身份信息与交易信息的保存制度。

这一改革有利于认定电商环境下的纳税人和违法行为人,进而减少执法成本,从而最终有助于实现各领域的公平规制。然而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1)自然人经营主体将其个人身份信息加载公示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的义务,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有待后续立法予以完善。(2)对于经营者提交、公示虚假信息,其法律责任如何,立法应予以明确。

在税收和市场准入领域,报告建议:平台商对于网店经营者的税负或准入,需要履行一定的信息提供义务,否则将要承担连带责任。后续立法应该进一步出台配套措施以帮助平台商验证网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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