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存在“法律空白”革命需要法律规制

者身份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应确认平台商控制特殊商品进入网络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

在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发生侵权行为时平台商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实践中难以遏制屡次侵权。应该修改现行法律,实行“递近连带责任”:首次侵权时,平台上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将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但是,从第二次侵权开始,平台商无需被侵权人通知,也要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网店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改革建议

税收领域,基本原则是应按照现行税收法律体制对网店征税,主要包括商品税制和所得税制。不过,也可以在一定的地区、时间段、部分行业内推行税收优惠,作为“例外”。此外,对因税收执法成本增加或课税对象认定不明确而可能引发不公平规制的问题,未来立法应该坚持现行有益的电子发票、营改增改革,并积极探索新的税收配套法律制度,进行公平立法,以最大化消除税收差别待遇。

经营者市场准入问题上,国家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对电子商务中登记注册条件做出相应调整,明确基层工商机关对网店进行登记审查的主要判定依据,建立起具体、可操作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体系。具体而言,应考虑“以营利为目的”和“持续性经营行为”两方面的认定标准,以排除那些以网络为媒介偶尔进行物物交换或者网上交易者。另一方面,在特殊行业的资质许可问题上,建议根据公平规制原则,建立和传统商业模式一样的经营许可制度,明确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网店经营的审查事项和批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我国近年来新出台了一些规章或规范文件,鼓励网店经营者实施“冷静期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应该增加经营者在线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将经营者的被动告知义务转变为主动义务;对网络格式合同的无效、生效条件做出专门的规定。

知识产权领域,目前的立法改革并不能涵括电子商务下的所有新型侵权类型。因此,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应该着力打击超链接侵权、搜索引擎侵权等电子商务中的新型侵权形式,并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重点,应基于网络特点进一步加强刑事责任的立法建设。一方面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明确其犯罪构成。另一方面,由于侵害网络个人数据信息往往涉及违法所得,所以应在刑事责任规定中加入罚金刑的适用。(来源: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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