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涉外网络消费中的法律难点问题研究

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财产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以及当事人合意等连结点,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有当事人住所、惯常居所、诉讼文书的送达、出现理论[3]、最低联系理论、法官自由裁量权、方便法院原则等。

如上所述,国际社会关于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存在不同理论,而且各国司法实践关于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依据又千差万别,因此对于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州)的某一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将有多个国家(或州)的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据,即都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就必然产生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问题。例如,在Dedvukajv.Maloney案[4]中,原告是密歇根州的居民,通过eBay网从被告(一个纽约的销售者)手中拍得两件绘画作品。拍卖广告称绘画作品是原件,且被告通过电话明确证实绘画作品的真实性。在拍卖结束后,原告试图接收绘画作品,但被告一直不送出,这是因为原、被告之间对被告出售的是绘画作品原件还是复制品存在争议;原告拒绝退款,要求被告提供绘画原件或是该原件相应的市场价值,并以违反合同约定、欺诈、严重歪曲事实为由向密歇根州法院起诉。按照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院管辖理论,原告即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即密歇根州法院拥有管辖权;按照协议管辖理论,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原告惯常居所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即密歇根州法院和纽约州法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而按照各国(或州)通用的“原告就被告”理论,则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纽约州法院拥有管辖权。这样,管辖权冲突问题就不可避免。

2.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对策

要解决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有必要确立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在某一法院解决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例如,在上述绘画作品拍卖案中,原告和被告可以经过协商或者调解,约定由密歇根州法院、纽约州法院或者第三州的法院行使管辖权。更重要的是,协议管辖原则已经得到部分国家立法和一些国际条约的支持,如美国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肯定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权利,2001年欧盟《布鲁塞尔规则》继承了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各国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日内瓦和渥太华会议上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最低限度联系”能否作为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依据

“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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