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涉外网络消费中的法律难点问题研究

法,因为多数国家为了保护科技的发展,不愿只为了对付一些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特定措施或进行因特网立法,以避免立法缺乏逻辑的自适性和连续性。因此,各国基本上是沿袭原有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举步维艰地应付网络消费合同案件。所以,即使我们运用现有的法律选择规范,确定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最后也会发现这一切都是徒劳的,因为该国根本就没有相应的立法,很容易出现准据法“落空”现象,尽管传统国际私法偶尔亦存在这种情形。

笔者认为,在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之诉中,如果发生准据法落空问题,有两种解决办法。(1)适用强制性规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但合同与另一国有更密切联系时,那么该国的强制性规则就取代所选的准据法。[15]强制性规则有两种:一是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如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责任法、不公平交易法等,它们在内国法律制度中不能通过合同来规避,但如果它们并非准据法,就不具备这种效力,因而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可以通过法律选择而被排除在合同之外;二是冲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国内合同不能规避这种强制性规则,即使当事人选择了另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也不能排除它们的适用。(2)适用最有利于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选择自由只有对消费者有利时才能进行,[16]这意味着必须适用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但事实上很难从几个法律中选出最有利的一个,而且有些国家的消费者保护规则或者强制性规则对消费者的保护可能还不如有些国家的供应商规则。因此,需要运用利益分析方法和结果选择方法来选择适用最有利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法律,以抵制供应商的优势,维持两者的平衡。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否作为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方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密切联系理论,它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案件应该受与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支配。该理论渊源于19世纪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并被吉尔克继承发扬为“重心说”或“引力中心说”,英国国际私法学者韦斯特莱克进一步抛弃了地域观念,主张法律关系应受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支配。[17]最后经过20世纪中期美国国际私法学界掀起的一场“法律选择方式革命”,最密切联系原则对许多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成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适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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