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涉外网络消费中的法律难点问题研究

限度联系”是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管辖权依据,它来源于美国1945年International Shoe Co v.Washington案[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确立了“最低限度联系”标准,以对该案被告行使管辖权,当然该“联系”必须是被告自己产生并且与法院地国家具有实质性的联系。“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在1998年美国Mieczkowski v.Masco Corporation案[6]中再次得到适用,在该案中,德克萨斯州法院查明被告在德克萨斯州作过广告,其经营的互动网站也在该州从事电子购物业务,足以构成与法院地的“最低联系”,因此裁定对被告具有适格的司法管辖权。

但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将“最低限度联系”作为管辖权依据,它仅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且这样的管辖基础过分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长臂管辖”,从而引发不同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同时,在网络消费环境下,要满足“最低限度联系”会更加容易,这无疑会无限制地扩大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使它可以对大量与之并无实质联系的网络消费合同案件行使管辖权。虽然法国法院在在著名的2001年Yahoo!案[7]中适用过“特定联系标准”,认为法国居民从位于法国的电脑终端可以访问Yahoo的拍卖站点;Yahoo用于广告的标识上有用法文书写的文字,因此广告使用法文本身就构成了Yahoo和法国的特定联系,从而使法国法院行使对该案的管辖权,但显然,“特定联系标准”并非“最低限度联系”标准,而且Yahoo!案仅仅是一个个案,并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国际社会要将“最低限度联系”作为网络消费合同案件的管辖权依据,还需要两大法系经过一段相当长的磨合期。

(三)网址能否作为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依据

有学者指出,如果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因素能够成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根据,那么该因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至少是可以确定的;(2)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联性。[8]就这两个条件而言,网址无疑可以满足其要求,可以构成一种新的管辖基础,因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互联网中的每一个IP地址都是唯一的,要变更IP地址需要ISP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这使得IP对应的网址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确定性,符合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能够成为确定管辖权的连结点。

但是依该管辖基础可以行使何种管辖权?显然,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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